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一)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二)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

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三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