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的,审查中止。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机关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纠正建议予以处理的,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认为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