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书面意见进行研究,认为需要予以纠正的,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提出纠正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建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书面反馈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