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四条有效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清理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建议,督促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