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

(三)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四)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的;

(五)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