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二条有效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三)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四)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的;(五)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