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条有效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可以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