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可以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