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九条有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要求,由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后,分送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依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建议,由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认为有审查必要的,分送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依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审查;认为无审查必要的,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