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听取制定机关有关情况说明;可以召开论证会,征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