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六条有效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备案文件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多个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分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交由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汇总研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