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设区的市、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二)乡、民族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