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以及经其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

(七)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