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