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