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综合协调和发展促进工作。发展改革、网信、数据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税务、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