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解决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