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等重大战略要求,加强区域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交流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设施互联互通、政务服务协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