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主品牌建设,实施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品牌发展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商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给予指导和帮助。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规定使用区域电子商务公共品牌。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