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扩大绿色产品销售,引导绿色消费,传播绿色环保理念。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