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科研机构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健全产学研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培养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