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一条有效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挖掘用户需求,推动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社区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县域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建设,联合企业、院校加强直播团队孵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网信等有关部门制定。鼓励直播基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电商实训、品牌培育、代运营等“一站式”服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