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软件服务、培育孵化、代运营、营销推广、数据服务、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知识产权、税务、会计、法律等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发展。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