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电子商务产业公共服务水平,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定期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参加业务培训、经验分享等活动。

鼓励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和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办、承办或者参加各类电子商务专业展会、电子商务行业竞赛。

支持平台型、贸易型、服务型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区域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客服中心、分拨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发展电子商务总部经济。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