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以及律师、会计师、新闻记者等有关社会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