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