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用水统计制度,开展用水统计工作。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