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用水统计制度,开展用水统计工作。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