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用水统计制度,开展用水统计工作。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