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