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开展水平衡测试,对用水系统进行检测、统计和分析,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应当对测试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平衡测试监督管理,将测试结果作为核定有关用水单位用水指标的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