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改变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前款规定的建筑物,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其他建(构)筑物可以采取补助、奖励等支持措施,选择代表性建(构)筑物实施示范改造,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