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和发展规划,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风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