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改变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其他建(构)筑物可以采取补助、奖励等支持措施,选择代表性建(构)筑物实施示范改造,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