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居住区附属绿地、改变绿地用途,不得将居住区附属绿地划归个人使用。

居住区改造需要调整绿地的,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可以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保持和适当增加绿地面积,并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