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市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