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携犬进入相关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