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携犬进入相关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