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市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