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一年内受到三次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