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工作体制第十条有效平安建设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二)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三)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经验;(四)研究拟定有关平安建设的政策、措施;(五)协调解决有关平安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六)组织开展督导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