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平安建设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普及平安建设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