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工作体制第十一条有效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司法协作,统筹协调平安建设责任单位推进相关工作。平安建设责任单位负责指导、管理本行业、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工作,按照规定向本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报告平安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