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一节 处理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处理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函告制定机关。经函告制定机关仍不改正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