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处理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函告制定机关。

经函告制定机关仍不改正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