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条文序号错误;

(三)规定的事项不明确;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

(五)其他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