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自然灾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自然灾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