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