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装备、经费、物资、待遇、保险等方面对应急救援队伍予以支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对在应急救援救灾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因公牺牲、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