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防治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防治所需资金和物资供给。加大对自然灾害高风险地区的自然灾害防治资金支持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自然灾害隐患治理、救援救助、恢复重建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审计、财政、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防治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