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定期对灾害信息报告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为基层灾害信息报告员提供必要的设施装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