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七章 恢复重建第五十九条有效新建的工程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灾设防要求,避开可能发生洪水、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隐患区以及环境敏感区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