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七章 恢复重建第五十八条有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住房恢复重建或者修缮提供技术支持。应急部门应当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受灾民房恢复重建的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的受灾情况分类救助。实施自然灾害住房恢复重建或者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应当尊重群众意愿,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文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