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七章 恢复重建第五十四条有效受灾人员需要安置的,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受灾人员安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避免可能发生次生、衍生自然灾害的地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